朗读
沿海各镇农办(经发办)、各有关单位:
今年伏休期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期间,7月18日和19日我市连续发生两起出海捕捞渔船渔民落水事件,对当地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影响,我市渔船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为及时吸取教训,有效防范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捕捞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
1、压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船长)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出航前要对渔船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出海渔船安全。船东(船长)在渔船进出港时,要及时向当地镇渔船管理机构或定人联船联络员报告,出海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等设备正常,及时向联络员报告船舶动态,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回港避风避浪,并组织船员撤离。
2、落实渔船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组织开展对船东(船长)和船员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逐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浙江省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渔船进出渔港备案制度,开捕前对所有渔船进行出港报告,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表》(附件一),对日常进出渔港(闸口、码头)渔船进行备案登记,由联络员或指定人员填写《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登记表》(附件二);严防渔船 “带病”出海、渔船超员和船员无证上岗;充分利用渔船监控系统进行船位监控,遇到险情及时开展救助。村级基层管理组织要协助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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