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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农办:

  现将《慈溪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慈溪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及管理工作,加快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面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共同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一般分为生产经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对农业从业者通过教育、培养、考核、评价、指导、服务等手段,塑造出具备现代农业发展理念、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具有一定规模生产能力,能提供优质安全农产品,能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农业职业群体。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我市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与德绩并重”原则,按照“以农业为职业、有农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三个关键要素,根据生产经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等不同类型进行认定。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慈溪户籍或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稳定从事农业相关的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以农业领域合法稳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

  3、取得农业相关各类职业技能证书。

  4、经过农业相关部门组织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

  5、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除满足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按照以下要求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表》(附件1)确定类别和等级。

  (一)生产经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是指有稳定、固定或长期使用的生产性土地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和办公场所等资源,流转土地一年以上;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生产设施装备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科技创新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主要有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长期、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技术骨干等。

  (三)专业服务型是指在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生产经营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首次认定统一为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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