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农办(经发办)、财政所:
为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的标准、申报、立项、验收等制定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慈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慈溪市农业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慈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甬农发〔2016〕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管理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政策目标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通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加工营销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合作社经营向一体化、全产业化发展,推动合作社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广大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使我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再上一个台阶。
二、补助资金来源
宁波市财政下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
三、扶持对象和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内容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及以上)创建补助两个方面。
(一)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合作社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联合社登记满1年以上,认真执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披露信息真实完整。
2. 经市农业局认定的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服务功能提升项目。宁波市级及宁波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优先扶持,
3. 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优势,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合作社成员一般不少于30户,联合社成员一般不少于5个。
4.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产权清晰,制度完善,机制合理,管理民主。
5. 具备项目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对新兴的苗子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确有带动示范作用的,经市宁波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补助条件为:
被农业部等九部委认定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浙江省农业厅等四部门认定的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资金使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提升项目补助资金一般用于:
1. 服务设施建设。包括购置农产品初级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农产品冷链运输车、普通配送车等物流配送设备;建设必要的农产品收购、交易、堆放和初加工、整理、储存、包装、检测、社员培训等服务场所。属于农业设施用房的,要符合市级农业设施用房规范化要求。
2. 市场营销建设。包括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建立城市直销网点、社区连锁店的店面租赁费、门面装潢费等。城市直销网点和社区连锁店建设仅补助合作社设在宁波大市区域内的社区直销(连锁)店(点)。
3. 品牌培育建设。包括产品包装设计,品牌策划,开展品牌宣传等。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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