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的指导意见》(浙发改综体[2015]334号)及宁波市《关于全市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生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全面联动实施的通知》(甬农保办〔2015〕16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已基本建成的实际,为促进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全面落实,规范政策性生猪承保理赔管理,提高政府监管工作效能,保障生猪供给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市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面联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投保。正常投保时间为前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7年开始,全市政策性生猪保险期限统一为自然年度(2016年12月份执行原投保政策)。投保要遵照市定生猪保险政策,以镇(街道)为单位相对集中组织,遵循自愿原则,由养户自行办理投保手续。自繁自育(纯繁育小猪)养殖户,生猪投保数量按年底存栏能繁母猪数量的20倍计算;纯育肥养殖户按正常养殖存栏量的2.4倍计算投保数量;不能区分养殖类型的养殖户,按年底生猪存栏数量的1.6倍计算投保数量;种猪(包括后备、能繁种公母猪)按年底实际存栏数量投保;养殖户因各种原因,年内实际养殖数量发生明显变化的,投保数量要及时进行批改。
(二)承保、核保、收费出单。农险经营机构应采用全检或抽查的方式查验保险标的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等情况,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对查验情况要进行拍摄,要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在按内部管理流程核保通过并确认收到养殖户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发放到户。基层畜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承保信息的核实工作,发现差错要及时监督纠正。
(三)承保信息报送。农险经营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将生猪承保信息以镇(街道)为单位(附投保户)汇总后分别报送市级农险协调办和畜牧管理部门。2017年开始要在2月底以前完成承保信息报送工作。
(四)病死猪收集管理。自建储存点的规模养殖场,对病死猪的死亡日期、数量、重量等要记录《慈溪市病死猪日记表》(见附表1),种猪要相对分开存放;镇(街道)收集点,除要相对分开存放种猪以外,对所收病死猪的畜主、收集日期、数量、尺寸等要记录《慈溪市病死猪日记表》。当养殖生猪发生死亡数量较大时,各收集点、储存点要及时向承保公司、镇(街道)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各镇(街道)每月报《慈溪市病死猪收集处理月报表》(见附表2)。
(五)报案、移交、运输、定损。
收集点(储存点)的病死猪收集到一定数量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慈溪市悟能农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报告并同时向承保公司报案,处理中心要尽快安排调度车辆,并通知保险查勘人员。
病死猪移交装运过程要在承保公司、镇(街道)、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四方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由无害化处理中心人员负责填写《慈溪市病死猪收集点(储存点)移交处理中心清单》(见附表3),经四方签字确认后完成。病死猪装运尽量做到是一点一车,禁止拼车装运储存点病死猪。
病死动物装运车运输线路要相对固定,每台车辆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做到实时动态监管,要谨慎驾驶、确保运输安全。
除病死种猪按头数计算外,定损其它病死猪按头数和重量(收集点的病死猪根据尺寸换算重量后)合并计算,即按每头病死猪固定赔偿金额加上按病死猪重量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计算。每车病死猪(除种猪外)的总重量要在无害化处理中心过地磅称重,承保公司原则以此重量为依据定损。对储存点所称的总重量与日常收集时记载的重量之和差异较大时(≥10%),要查找原因,协商解决;对收集点各养殖户病死猪重量定损按一次装运的病死猪所有尺寸之和平分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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