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农办),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慈溪市农业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效益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科技项目,是指立足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围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突出农业科技创新特色,着力破解制约我市农业发展的技术难点和现实问题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慈溪市农业局主管的农业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项目特点及农技人员梯队培育的需求,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重点项目,指某一领域具有前瞻性或全局性的研究项目。包括农业主导或特色品种综合增产增效技术,畜禽水产集约化、规模化综合饲养技术,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生态循环农业及农作制度创新等。每年立项控制在3项以内,每个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5万元。
2、一般项目,指某一方面带有探索性或苗头性的试验项目。包括农业单一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设施的引试、创新、示范与推广等。每年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每个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8万元,其中单一性试验项目一般不超过3万元。
3、市农业局将根据经费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增减或调整项目分类及补助标准。
4、项目每年一定,分年实施,周期一般在三年以内。根据项目进展,分次拨付财政补助经费,首批拨付为总补助额的50%,最后一次须通过验收(结题)后拨付。
5、需协作试验(合作、依托等)的项目,外协费不得超过财政补助部分的50%。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立项一般步骤: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与受理初审、专家评审、领导审定、下达计划、提交实施方案(试验方案)、签订合同书。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农技推广及科研单位、农业经营实体等。
2、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相应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试验场地、操作人员、相关材料,以及必要的自筹资金等。
3、申报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应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完成项目的组织协调能力;申报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应从事该专业的技术人员、社会化农技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实体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4、项目主持人没有应结未结的本级和上级各类科研及推广等项目,且主持本局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自主申请和所在地镇(街道)农办或局属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申报表一式六份;
2、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二份;
3、协作试验(合作、依托等)协议书;
4、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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