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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水利局

                                       2019211

 

 

  

 慈溪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211日印发

 

 

慈溪市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利系统小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慈溪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5〕8号)、《慈溪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慈政办发〔2016〕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意见的通知》(慈政办发〔2013〕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局机关、局下属单位,各工程指挥部使用财政(国有)资金的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施工项目、服务项目和采购项目三类。施工项目是由施工单位参与建设的项目;服务项目是由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检测、审计等参与的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进行采购的项目。

 服务类采购主要水利管理相关服务项目,不属于工程类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采购达到以下规模的进入局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工程类:

    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

    服务类: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分散采购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商议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设计项目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原则上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先集体商量确认一家施工单位,然后报业务主管科室初审,最后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有条件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直接委托类项目入围单位,在入围单位当中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的小型工程招投标工作。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科其工作职责为:受理招标申请;受理招标信息的发布;受理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备案;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活动;受理招投标过程相关资料的备案;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第七条  慈溪市水利局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局办公室工作职责:受理招标信息、补充通知、中标公示等有关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平台的日常维护。

    2、局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负责小型工程建设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确认工程资金渠道;做好项目的预算、结算审计工作;监督指导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活动受理招投标过程相关资料的备案

    3、局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受理招标文件、合同的审核;受理中标后招投标文件、合同的备案;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备案。

    第条  局主管科室作职责:衔接做好项目立项、项目审批,招标文件、合同的初审工作

    第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为:做好招标前期工作;主持(委托中介机构)开标工作;负责做好市审计中心的预算、结算备案工作;负责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按规定签订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章  招标  投标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审批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单位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工程有关资料,并填写《慈溪市水利局招标交易申请表》(详见附1);

    2、慈溪市政府网慈溪市水利局信息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5个工作日;

    3、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确定项目最高限价;

    4、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

    5、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售招标文件;

    6、缴纳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的,在公示结束后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一般转为履约保证金;

    7、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

    8、由评标小组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9、确定预中标单位,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10、结果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11、发出中标通知书;

    12、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并向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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