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我市相关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精神,加强和完善对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队伍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企业持续挂牌上市,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拟上市企业的认定
(一)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慈溪市,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业务明确,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运作规范,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已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或新三板辅导协议;
5、拟在五年内作出上市或新三板申请。
(二)拟上市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申报拟上市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概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行业地位、生产经营情况、上市或新三板计划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4)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或新三板辅导协议复印件;
(5)企业作出五年内上市或新三板申报的承诺书。
2、审核认定。市金融办会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人民银行(市外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采取材料审阅等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报市政府确认并公布。
二、拟上市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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