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日
关于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和德清县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建设”战略决策,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市场监管作用,重构不动产交易管理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转让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用地的转让,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转让的情况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本实施意见的产业用地是指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
三、政策措施
(一)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可预转让,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并经国土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认定,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总额为依据,开发投资总额重新设置的,以重新设置的开发投资总额为依据,由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出具认定书。
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要求的产业用地预转让且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产业准入要求、开发投资总额、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期限等允许重新设置,但开发投资总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原出让合同的规定。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二)允许土地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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