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临时用地复垦预存费用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强化临时用地使用者的复垦责任,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6〕3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市范围内收取临时用地复垦预存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通过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在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通知申请人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缴费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建议标准为每平方米112元。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收据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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