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地价评估机构:
现将《慈溪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27日
慈溪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地价评估行为,完善对地价评估机构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价评估(杭州湾新区除外)。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管理工作,审核备案地价评估机构和地价评估报告,落实地价管理政策。
第四条 地价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地价政策,遵循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遵守地价评估行业规则。
第二章 地价评估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收储(收回);
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4、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
5、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地价必须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评估价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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