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意见

朗读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更好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土地登记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土地登记联席会议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登记联席会议制度,疑难登记问题由登记联席会议集体协商决定。一般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分管局长、地籍科科长、地籍科副科长、登记审核人员参加,特别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局长召集,邀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土地登记申请的规定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的当事人。
  1、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该表申请人一栏必须由土地登记申请人亲笔自书姓名并盖指模或印章,共同申请的申请人一栏应同时填写双方当事人姓名,而符合单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一栏可以只填写单方申请人姓名。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监护人应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并在该表申请人一栏填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以及监护人姓名(即“×××,监护人:×××代”)。
  3、土地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4、受理申请时,应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凡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检查《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各类表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规范;提交的资料、证件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签署受理人姓名与日期。
  三、土地坐落登记的规定
  土地坐落是宗地所在位置的名称,是确定宗地自然状况的重要属性,同时也是土地登记的重要内容。宗地的土地坐落根据以下规则并经实地查看核实后确定:
  1、宗地的土地坐落必须明确行政区域,一般以慈溪市地名办公室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号为准,参考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坐落及用地文件的土地坐落确定。土地坐落具体写法:慈溪市浒山街道青少年宫路××弄××号,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名都××号楼××室及××区××号车库(D-×),逍林镇新园村。
  2、宗地上已有建筑物的,先确定门(楼)牌号,再以该门(楼)牌号确定宗地的土地坐落;尚未建设的宗地须颁发临时土地使用证的,以用地文件的土地坐落确定该宗地的土地坐落,待建筑物竣工并确定门(楼)牌号后更址。
  3、已登记发证宗地的门(楼)牌号变更的、土地使用证中的宗地土地坐落与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坐落不一致确需更正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凭慈溪市地名办出具的地名证明(或相关文件)办理单独更址登记,也可以在其他土地变更登记中同时更址。
  4、一宗地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楼)牌号的,以其全部的门(楼)牌号确定该宗地的土地坐落。共用宗地的车库、车位或架空层有分摊土地面积的,可以与主体房屋基本单元合并进行土地登记,也可以单独登记,以该车库、车位或架空层的门(楼)牌号确定其共用分摊宗地的土地坐落。
  四、地籍编号的规定
  全市所有宗地统一按照12位地号命名规则进行编号。
  1、12位地号命名规则 82—×××—×××—××××
  慈溪市地籍编号
  镇\街道\开发区编号(三位数字码)
  街坊\村庄编号(三位数字码)
  宗地顺序号(四位数字顺序码)
  街坊\村庄编号的三位数字码中:001-300号为村庄编号,301-999号为城镇街坊编号;若宗地号为支号,则在宗地顺序号末尾再加上“—号码”。
  2、原7位或8位地号(城镇地号)升位规则
  原来为7位的地号,地号最前面加慈溪市地籍编号82;镇\街道\开发区编号前补加0;街坊号前补加3,即原街坊号加上300;宗地顺序号前补加0。例如:原地号为0101001,升至12位后地号为:82-001-301-0001。原来为8位的地号,在镇(街道)编号前去掉4后,升位方法与7位地号的升位方法一样,例如:原地号为40101001,升至12位地号为:82-001-301-0001。
  3、原9位地号(城镇地号)升位规则
  原来为9位的地号,地号最前面加慈溪市地籍编号82;镇\街道\开发区编号前补加0。例如:原地号为010010001,升至12位后地号为:82-001-001-0001。
  4、地号升位的具体操作
  原来已经发证的7位、8位或9位地号的宗地,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对地号进行统一升位,登记档案属性资料中的地号,宗地变更登记时,逐步升位登记。
  5、如街坊界线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对调整区域内涉及到的宗地进行调查统计,并做好宗地新老地号对照表。
  五、宗地划分的规定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划分(划宗)根据以下规则并经实地查看核实后确定:
  1、确定独立宗、共用宗和混合宗。由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宗地为独立宗;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宗地为共用宗,各土地使用者的土地面积根据其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以房管部门登记或者实测面积为准)按比例分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和土地用途等,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宗地为混合宗。宗地内一般不准出现宗内包宗,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2、建设用地的宗地权属界线,以合法批准用地文件中的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划宗;没有用地红线的,以合法的土地权属资料明确的用地范围划宗。
  3、经规划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因四至位移超出原批准宗地权属界线占用邻宗土地或者其土地被邻宗的土地使用者占用,又四至无争议的,可按实际用地范围划宗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4、建设项目带征的、规划要求征后让出的道路留地、绿化用地等土地不应划入本宗地。如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建筑物越界占用道路留地、绿化用地等土地的,原则上应当拆除越界部分的建筑物,但建筑物难以拆除并经规划部门同意暂时保留的,由土地使用者书面承诺放弃越界超占部分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并无偿服从城建扩建道路、绿化的拆迁工作,可以按原批准的宗地权属界线划宗。
  5、划宗时,应充分考虑宗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完整性,宗地划分原则上不得打破地上建筑物固有的基本单元。
  6、历史沿用至今且符合初始确权条件的城镇或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可以参照原房地产权证、土地和房屋历史资料和用地现状,结合围墙、栏杆、墙体、滴水线等地物进行划宗。
  7、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宅,应当根据宅基地批准文件并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合法批准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原则进行划宗。若竣工后房屋的宅基地地基位移,但基本与原宅基地批准文件相符且符合集镇、村庄规划、房屋竣工验收认定为合格的,可以按房屋实际的围墙、滴水线等地物进行划宗。若房屋宅基地地基位移与原宅基地批准文件相差较大,房屋竣工验收时应认定为不合格,不予划宗登记。
  8、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为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其中地下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上的,可以按照地下建筑物的内墙壁划宗。不同的地下空间层应按层分别单独划宗,同层的地下空间层应划为一宗地,但地下空间层依法划有车位、车库并有明确的权属界线的可以单独划宗,并可以根据车位、车库的编号合理编制宗地支号表示。
  六、土地用途的登记规定
  (一)土地用途登记操作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登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土地用途登记原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地类号登记。具体操作如下:
  1、依法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土地用途登记
  (1)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土地用途的。一宗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且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注明不同用途土地分摊面积(比例),在土地登记时能明确界线的,按界线分割以独立宗地登记;不能划清界线的,可按共用宗(混合宗)处理,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按分摊面积确定,待房屋竣工后,按出让合同并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进行分割登记,具体明确不同用途土地分摊面积和使用期限。
  (2)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确定的用途不明确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审批意见为综合或商住等涉及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镇(街道)、开发区规划部门明确细化土地用途;对规划用地审批意见不足以区分土地用途的,可以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原出让金补缴金额和标准认定土地用途;涉及综合楼(商住、商办等)土地分割登记的,可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认定相对应的土地用途。
  2、规划职能未到位时的土地用途登记
  (1)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时的用途认定
  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确定的,可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载用途认定土地用途;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未确定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结合土地实际使用用途进行认定。
  规划职能未到位时,土地用途登记不规范的,也可参照上述方法重新确定用途。
  (2)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等涉及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认定。可根据镇(街道)、开发区规划部门确认意见,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明确、细化土地用途。
  3、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规划审批意见,土地用途确实难以近似归类的,仍按原用途登记。
  (二)几种登记为综合(商住、商办)用途的国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操作规定
  1、登记为综合用途的国有土地已进行房屋开发,并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的,可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及相关资料,结合实际使用用途认定土地用途。具体办理时,由土地权利人向各基层国土资源所申请登记,国有划拨土地的,直接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国有出让土地的,报局地产所审核,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免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用途变更登记。
  2、登记为综合用途的国有土地已进行房屋开发,但尚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国有划拨土地的,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途认定意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认定土地用途;国有出让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不足以认定土地用途的,可按原出让金缴纳金额和标准认定土地用途;以上两方面仍不足以认定土地用途的,可参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及相关资料结合实际使用用途确定。具体办理时,由土地权利人向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初审,报局地产所受理审核,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综合验收时,一并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3、登记为综合用途的国有土地未进行房屋开发的。国有划拨土地的,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途认定意见认定土地用途;国有出让土地的,土地权利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土地使用权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不足以认定土地用途的,可以按原出让金缴纳金额和标准认定土地用途;以上两方面仍不足以认定土地用途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途认定意见。具体办理时,由土地权利人向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初审,报局地产所受理审核,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七、土地面积的登记规定
  宗地面积包括宗地总面积、地类面积、宗地内建筑面积,共用宗的,还分为共用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审核宗地面积应在图上或到实地逐一核对各类面积。土地变更登记过程中面积发生变化的,要严格控制超占对象和补办面积,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超占面积主要因测量误差、河道砌坎、部分小河填用、各级政府在实际道路和河道建设时改变走向等原因引起的,且重补建设土地报批却有困难的。
  2、土地登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补办面积为登记面积的10﹪;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补办面积为登记面积的5﹪;10000平方米以上30000平方米以下的,允许补办面积为登记面积的3﹪;3000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补办面积为登记面积的1﹪,最高补办面积为500平方米。
  3、办理程序到位。经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测量,建设用地单位确有部分超占面积并符合超占对象和面积控制数量的,按以下程序办理:⑴建设用地单位申请,土地所在村签注“征地补偿已到位,同意征收”意见;⑵报镇(街道)、开发区城建、国土部门,在符合二个规划(城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界址明确、权属清楚的前提下,分别签注意见;⑶河道砌坎和占用河道的,须由水利部门批准意见,道路建造时改变走向的须由城镇、规划部门的说明意见;⑷超占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报地籍管理科初审、400平方米以上的报土地登记联席会议审核,出具可评估联系单,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并经局地价确认;⑸最后报局驻市联合审批中心地籍窗口,补缴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⑹一宗地只允许补办一次。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中注明:因××原因已补办面积××平方米;⑺土地转让登记过程中的单位超占面积,由地产管理所负责审核办理。
  八、宗地界址认定的规定
  1、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1.0m时,宗地界址必须经相邻宗地的使用者确认并在宗地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2、土地变更登记时,原采用宁波独立坐标系的,经土地勘测定界机构确认,数字坐标未变化且界址未变动的,宗地界址调查表可以不再经邻居确认。
  3、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时应出具指界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4、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共同在宗地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宗地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即可。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手印。
  5、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的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的。
  7、宗地界址有争议的,调查人员应在现场调解处理。现场调解不了时,在调查记事栏上写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并标出有争议的地段,待争议依法裁决处理后办理。
  8、邻居长期外出能联系的,由外出邻居通过邮寄或委托其他人对界址确认提供书面材料,经权利人签字后作为登记材料的一部分;邻居外出不能联系,则先由村委会出示证明,证明界址清楚,权属无异议,后由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在村委公告栏、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凭公告归档联作为界址确认的依据。
  9、邻居关系不和拒绝签字的,由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派员二人同宗地邻居进行谈话,若二次以上遭拒绝,凭拒绝谈话记录及公告进行登记;若四邻关系不和与界址有联系的,则先处理权属纠纷后办理;若四邻关系不和与界址没有联系,先由村委证明界址清楚、权属无异议,后凭谈话记录及公告记录进行登记。
  九、宅基地土地登记的规定
  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享受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宅基地的调剂
  1、宅基地可以通过调剂方式在本村农户(即调出户和调入户)之间有条件的流转。
  2、宅基地的调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调入户应为本村住房困难的农户,调出户的户口不限;
  (2)调入户调入的宅基地面积与原有宅基地面积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规定享受的面积,但调入房屋不超过一间又难以拆除且占地不超过40平方米的,可以酌情给予登记。
  (3)调剂应采用《慈溪市私人建房用地转让(调剂)房屋及宅基地协议书》,并经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开发区同意。
  (二)宅基地的分户析产
  1、宅基地的分户析产是父母(立分人)赠与成年子女(受分人)的特殊赠与行为,分户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杜绝不合理分户析产。
  2、宅基地的分户析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立分人与受分人为父母与子女关系;
  (2)立分人与受分人可以不提供户口分立资料,但受分人年龄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 女:20周岁);
  (3)立分人有儿子的,女儿不能分户(拆迁区块内);
  (4)分户析产以结构自然间来划分,仅有一间房屋的原则上不予分户析产;
  (5)立分人应保留足够的自住住房,如全部分给下代的应出具不再建房保证书,不能再单独立户享受农村建房;受分人分入的宅基地面积与原有宅基地面积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规定享受的面积,但分入房屋不超过一间且占地不超过40平方米的,可以酌情给予登记;  
  (6)分户析产应采用《分户析产协议书》,全体家庭成员应签字盖章确认并经公证或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签证,土地登记时提供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明。附有父母居住等条件的《分户析产协议书》应明确注明土地证过户登记的归属。
  3、拆迁区块内的宅基地分户析产应服从当地拆迁有关政策,拆迁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拆迁政策执行。
  (三)宅基地的继承
  1、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发生继承。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应当经过公证,未公证的遗嘱,不予认定。
  2、宅基地的法定继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权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3)法定继承应采用《遗产分割协议书》,全体法定继承权人签字盖章确认并经公证或者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签证。
  (四)离婚后宅基地的登记
  1、夫妻离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予以分割。协议离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而判决离婚的,应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明确分割。
  2、 离婚后宅基地的分割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证》;
  (2)协议离婚的,应出具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
  (3)判决离婚的,应出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书。
  (五)宅基地使用权放弃的注销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告注销。
  十、拆迁安置土地登记的规定
  1、旧城旧村改造的,由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在土地证上注记“该宗地已在×××拆迁项目中拆迁安置”字样,并签名盖上公章。拆迁完成后,将土地证书统一移交给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所移交地籍科。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在土地证上注记“须办理土地变更或注销登记”字样。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市、镇、村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安置的,由拆迁单位提交拆迁项目批文、平面布置图、安置名册后,分别按以下办法申请土地登记:(1)迁建单位房屋安置用地的:拆迁安置地块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被拆迁安置单位凭拆迁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拆迁安置地块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须补办征地后,再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2)迁建私人住宅安置用地的:拆迁安置地块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被拆迁安置户凭拆迁安置协议、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拆迁安置地块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被拆迁安置户凭拆迁安置协议、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其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拆迁安置,只有拆迁安置协议而无建房申请审批表且已建住宅的,可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994年1月1日以后的拆迁安置,只有拆迁安置协议无建房申请审批表的,须补办私人建住宅和用地审批后,方能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3、1999年1月1日至今,拆迁安置地块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须经补办征用后,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4、今后拆迁安置的土地登记,分三种情况办理土地登记:(1)拆迁单位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用地的,被拆迁安置单位凭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如原土地证范围内土地上的部分建筑物被拆除,部分保留的,应同时办理保留部分的土地登记发证;(2)拆迁安置房屋由拆迁安置建设单位实行统建联建的,先由建设单位取得该安置区的土地证,房屋竣工后,经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的,实行分割登记。拆迁安置户凭拆迁协议、购房发票、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3)拆迁安置私人住宅用地的,先由拆迁单位取得安置区的土地证,安置房竣工后,同时提交平面布置图、安置名册。由拆迁安置户凭拆迁协议、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等办理土地登记。
  十一、更正登记的规定
  1、土地登记后,土地权利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申请更正登记,或土地管理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2、办理更正登记须按照原土地登记的报批程序进行:
  (1)在90年代初期全市大规模初始土地登记发证时,因土地权利人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未核对,目前土地权利人发现土地证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土地权利人凭村委(或居委、社区)证明、身份证、土地证到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和填写申请书,再到联合审批中心地籍窗口办理,经核实后在土地权利证书上直接办理更名登记,并归档和录入电脑。
  (2)其他土地登记要素发现错登的,土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由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受理后,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注册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换发新土地证书。
  (3)国土资源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举证,经审查确属需要更正登记的,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在通知书中应说明需要更正的原因、依据及限定时间,并告之如果不来申请更正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予以直接办理。如果土地权利人逾期不办理的,可按照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直接办理更正登记,注销原土地证书。更正登记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持证人。
  十二、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并分割登记的规定
  (一)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验收方法
  1、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地下空间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在本意见发布之前,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已出让未验收的,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他建筑面积按市规划、建设部门的验收结论核算容积率后,可以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3、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应根据市规划部门对地下建筑物的规划要求,在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以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地下空间的层数、标高、地下建筑物面积等指标以及地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标准。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竣工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地下空间使用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土地分割登记。
  (二)地下建筑物的土地分割登记
  1、 地下建筑物与地上建筑物同为一个建筑物整体的,各房屋(包括地下建筑物)按分摊系数分摊整个建筑物占地(投影)面积来确定的共用分摊土地面积。
  2、 地下建筑物凡不与地上建筑物为连为整体的,地下空间层可以单独划宗,其宗地面积为地下车位、车库或者其他建筑物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土地登记时,地下空间层的宗地按照本意见划分,并在分割登记的土地证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十三、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分割登记规定
  1、凡在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均属于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分割登记的适用范围。用地复核验收主要内容为用地面积是否变化、土地用途是否改变、容积率是否增加等。
  2、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分割登记办理程序。
  第一步,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初验,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初验意见,作为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材料之一。
  初验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1)原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划拨土地可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批准文件;
  (3)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
  (4)市地名办确定详细地名的材料;
  (5)小区土地勘测图件。
  第二步,通过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后,开发单位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并同时申请原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先报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核对土地分割登记及分宗分摊情况,国土资源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复核验收和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和土地分割登记面积确认表,验收意见在《慈溪日报》或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复核验收所需材料:
  (1)住宅小区用地验收申请表(两份);
  (2)小区勘测图件(勘测图件透明白图和蓝图各两份);
  (3)土地勘测成果和界址表(一份);
  (4)经房管部门核准的商品房备案卡,小区内总建筑面积、辅房面积、地下车库面积及分户建筑面积及辅房面积资料(三份);
  (5)土地分割登记面积确认申请表(三份);
  (6)每幢楼的分宗分摊土地明细表(两份)
  注销登记所需资料(一式一份)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原土地使用证(分期开发的,提供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证);
  (3)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步,市国土局将用地复核验收意见及土地分割登记面积确认表,每幢楼的分宗分摊土地明细表,小区勘测图件,移交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
  第四步,购房户申请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
  分割登记所需材料(一式一份):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登记申请人身份证;
  (3)购房发票;
  (4)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经济适用房须增加房改办审批文件。
  3、对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超占土地面积等房地产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处置办法:
  (1)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提供预售价格备案表及经认定的房产测绘书,开发单位与市国土资源局补签出让合同,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再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2)超占土地面积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4、标准厂房土地分割登记和自行开发项目房屋分割转让时需分宗分摊土地登记的,参照以上办法办理。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规范 加强 土地登记 意见
 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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