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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养犬管理第二阶段联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慈公通字〔2020〕59号

朗读

各派出所,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现将《慈溪市养犬管理第二阶段联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养犬管理协作机制.doc

2.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移交函.doc

3.养犬管理第二阶段联合整治周报表.doc

慈溪市公安局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6日

慈溪市养犬管理第二阶段联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常态化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部署,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公安机关:重点提升犬只准养登记数量,处置饲养禁养和一户多犬等违法行为,力争重点管理区犬只准养登记率达到100%。

综合执法部门:重点查处不文明携犬出行、犬只破坏市容环境问题,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流浪犬捕捉工作。

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加强协作、共同发力,加大对养犬管理相关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进一步提升执法数量,实现本部门涉犬警(舆)情下降10%以上。

二、整治范围

全市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突出公园绿地、广场商圈、菜场周边和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

三、整治时间和方式

整治时间:2020年7月31日至9月30日。

整治方式:联合整治和日常整治结合开展。联合整治采取基层派出所和基层综合执法中队2+2模式(公安2人、综合执法2人),每周四6:30-8:30、18:30-21:00,对重点管理区住宅小区及周边开展整治行动;日常整治按照基层派出所、基层综合执法中队结合本部门执法巡查、一点通查等方式各自开展。

四、职责任务

(一)任务分工: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理等工作,并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行为,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等管理工作,并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二)实务操作:1、对未佩戴有效犬牌的违法行为,经养犬执法端核实犬只登记情况,对已准养登记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准养登记的,填写未办理犬只登记函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同时报市综合执法局备案;2、《条例》未明确的管理权责和执法边界事项,按照《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养犬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区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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