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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办法(试行)》和《淳安县古树名木指定认养对象一览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古树名木认养宣传,并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黄世国  13750809930


附件:1.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办法(试行)

2.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

3.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三方协议书

4.淳安县古树名木指定认养对象一览表


淳安县林业局

2021年5月17日



附件1


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古树名木认养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认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浙江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捐资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四条 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认养活动的宣传、发动、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养管理与认养程序

第五条 认养原则:

1.认养活动属社会公益性活动,以自愿为原则;

2.古树名木认养不改变古树名木的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3.认养期限至少一年,认养期满,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第六条  认养方: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

第七条  被认养方:指古树名木养护人或权属方。

第八条 认养对象:指被认养的古树名木。指定认养对象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确定;非指定认养对象由认养方提出申请,经被认养方、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认养程序:

1.认养方可通过查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对象名单和实地考察,确认拟认养的古树名木,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填写《淳安县古树名木认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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