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稳定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48号)、《印发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的通知》(县委发〔2020〕5号)等文件及市工作专班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社会保险费返还和失业保险费返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社会保险费返还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参保企业:
1.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
减员率=(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本县企业2019年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即人均850元。返还人数按企业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三)发放形式
社会保险费返还拟享受企业的名单及返还金额通过部门间数据比对获取,经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资金直接返还至企业账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社会保险费返还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