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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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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切实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给,推进乡村振兴,助推农村消薄增收工作,现就畜禽禁限养界定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禁养区域划定范围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技术指南》《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养对象为省级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不限制散养户)。根据淳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与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域。

二、规模养殖界定标准

为防止随意扩大禁养范围,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充分挖掘生猪生产能力,稳定市民菜篮子基地,实现本县生猪产品自给率70%以上,保持市场供给和市场价格稳定。养殖规模界定以生猪存栏为标准,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1、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认定标准。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认定为生猪规模养殖场。

2、畜禽规模养殖户:按照行业规模化管理要求,生猪常年存栏50~200头,认定为生猪规模养殖户。还可以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模养殖户标准。

3、畜禽散养户:生猪养殖常年存栏50头以下,认定为散养户,农村自养自宰自食散养生猪,根据自身生产需要,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活动。

三、规范畜禽养殖活动

为有效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针对不同养殖规模,采取分类治理,着力治理养殖污染,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或异地综合利用,规范畜禽养殖活动。

1、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对于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需要填写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环保审批;其余规模养殖场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并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义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三证一照”,方可组织规模养殖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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