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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卫生和健康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朗读

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淳安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卫生和健康局

                     

                                     2019年10月22日       2019年10月22日

 

 


淳安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下属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财政补偿范围

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直接提供保障的项目

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大型修缮)、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年度考核奖、编外人员经费、退休人员福利费和活动费、遗属补助、村卫生室基本保障经费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主要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责任医生有效签约服务、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等。

(三)其他专项补助项目

主要包括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千岛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租、改革风险调剂金等。

四、财政补偿办法

(一)财政专项补助

1、基本建设(含大型修缮)补助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县、乡镇财政按规定比例分级承担。

2、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补助

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经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下发年度设备采购和信息化建设计划,由县财政对计划内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补助不超过45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按现行补助政策执行。

3、人员培训和培养经费

根据县卫健局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卫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历提升、外出进修、技能培训、职称晋升、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各类培养和培训,年终经县人才办审核后,由县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6〕103号)规定执行。

4、基本人员经费

(1)基本工资:在编人员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工资上浮10%部分),县财政按规定标准和实际人数全额补助。

(2)单位缴纳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在职在编人员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和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县财政对以核定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部分进行补助(单位对1999年以后参加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规定标准纳入补助范围)。

(3)年度考核奖:在编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县财政按照县机关单位综合考评奖励基数的80%(若县考评奖励基数政策体系调整,年度考核奖基数另行研究)和实际人数给予补助,由县卫健局、财政局制定乡镇卫生院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4)退休人员福利费和活动费:县财政按照县级部门年度基本支出标准给予补助。

(5)遗属补助:县财政按照省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6)编外人员(不含乡村医生)经费: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人数不超过编内缺编人数。

(7)村卫生室基本经费:乡村医生基本工资,县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8万元的标准补助; 村卫生室管理费,县财政按照实际运营的村卫生室数量和每个村卫室每年0.2万元的标准补助。

5、其他专项补助:

(1)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补助:急救车辆和设备更新、新建急救站点的救护车购置,经县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列入年初预算后由县财政局补助;根据急救站点运行情况,经县卫健局、财政局考核,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千岛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租补助:根据租赁合同签订情况,由县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合同未经县卫健局、财政局审批的,县财政不予补助。

(二)政府付费购买服务补偿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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