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青溪新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现将《淳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淳安县财政局 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8日 2019年3月28日
淳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彻底落实精准扶贫基本方略,扎实推进我县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财农〔2018〕23号)、《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农〔2018〕54号)、《杭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杭财农会〔2016〕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的通知》(市农办〔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和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以改善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等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共享全面小康为目的,支持我县扶贫开发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坚持科学规范、精准透明、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等原则,紧紧围绕我县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目标任务,以扶贫成效为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扶贫精准度和效益,重点支持低收入农户全面小康计划、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按照权责统一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县财政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执行及组织政策评估;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变更、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项目监管责任;项目所在乡镇、村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绩效自评等事项,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支持扶贫重点村发展,重点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
(一)促进扶贫对象产业增收。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传统手工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支持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对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建立规范性扶贫资金互助会及其联合会;支持低收入农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改善重点帮扶村发展条件。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村道、农用桥梁、农村停车场建设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
(三)保障扶贫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安排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等必要的扶贫管理费支出。
(四)其他经批准的扶贫支出。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
(一)省级及以上有特定用途的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异地搬迁、光伏小康工程、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补助资金,根据相关任务要求,按规定专款专用。其他省以上专项扶贫资金应重点支持用于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小额贷款贴息、来料加工等增收项目,用于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部分的资金不得超过30%。
(二)市级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统筹用于基础设施、民生项目、产业发展(含村集体经济发展),其中扶持产业发展(含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低于1/3。
(三)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村集体经济发展、小额信贷、对口扶贫、低收入农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农事节庆活动相关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做好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并建立专项扶贫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项目信息公开公示,防止暗箱操作。专项扶贫项目库实行申报制,各乡镇(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县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其中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入库。纳入储备库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以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库。年度扶贫项目的立项要从项目库中提取,未进入项目库的一般不得列入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并作为评价资金使用绩效的参考依据,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资金具体用途、补助标准、补助额度及扶贫绩效目标等;产业发展项目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式、受助贫困户名册、补助标准及扶贫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 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资金文件后,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从项目库选取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评估、论证,于60天内会同县财政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一经立项,必须严格按照立项计划实施,并按规定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按原程序办理,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