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41号)精神,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淳安县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淳安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淳安县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根据“因素分配”等方法下达的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及县财政资金,用于促进我县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竞争性分配、因素分配等方案和相关材料的申报,切块资金具体项目的安排,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规范使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发展和改革领域规划及政策要求,有效运用竞争激励手段,统筹财政资金作用,资金分配和使用等决策事项必须经县发改局党委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申报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我县的园区、产业平台;在我县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和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2.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3.能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和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服务业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聚区认定、管理、推进和奖励等方面;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双创”试点和基地建设、产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大项目建设等;
(三)物流园区(基地)项目、物流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智慧物流及信息化项目;
(四)已列入省、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杭州海洋特色产业基地内的项目、涉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循环型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型农业示范园区,循环型示范企业,“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循环型示范社区,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工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等;其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省、市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等其他重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