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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实施方案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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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 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的通知》(杭发改投资〔2018〕523号)和《关于印发<淳安县2018年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8〕2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标准地”与承诺制、代办制等改革联动,持续深化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现就淳安县推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以下简称“一地两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淳安千岛湖生态保护,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突出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增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百姓受益体制机制新优势,为扎实推动“两山”高水平转化,不断开创康美千岛湖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县内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新批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实行面积、宗数双控,实现率均要达到30%以上,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2019年在全县范围内的拟开发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三、主要内容

(一)“标准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承诺制”。根据“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基本原则,建立区域评价、承诺公示、监管服务、联合验收、联合奖惩等制度,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三)“代办制”。依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全程服务、高效合法、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开展覆盖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的全程或部分代办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四、工作指引

(一)操作流程。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二)区域评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由做地主体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时限。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三)标准制订。参照杭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我县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由县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全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分别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备案。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按标出让。做地主体应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在“标准地”出让前,做地主体在全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具体标准要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做地主体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五)协议签订。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做地主体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六)审批服务。做地主体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七)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八)对标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在线平台2.0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内,企业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复核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九)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在项目准入时,各相关部门应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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