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企业向上争取资金财政配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淳安县企业向上争取资金财政配套管理办法
为落实上级部门对我县项目资金配套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提高科技水平,加快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配套资金100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专款专用。
第二条 县财政配套资金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获得上级部门资助且有资金配套要求的有关项目资金配套。主要用于:市县联动项目和市十大产业中适合我县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按不高于上级财政资助资金的1:1比例给予配套,同一项目获得县财政补助资金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县政府“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县财政配套资金。
第六条 申请县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淳安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和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领域。重点扶持:
旅游休闲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
信息与软件、电子商务产业;
商贸和物流业;
先进装备制造业;
生物医药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