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交通局、安监局拟订的《淳安县水上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淳安县水上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县交通局 县安监局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乡镇政府,水上运输企业(业户)、渡口和水上设施经营单位、工作船(艇)的产权单位。
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管理单位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水上交通安全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被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收到督查(整改)通知书或对安全隐患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船(艇)发生一起死亡1人以上有责的重大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同类交通事故连续发生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淳安县地方海事处提出,报县交通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签。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县监察局。
四、凡乡镇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要受到水上交通安全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