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淳安县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管道燃气事业,规范管道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品位,改善大气环境,保障管道燃气有序开发建设和供气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浙江省管道液化气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因生活、生产等使用需要,由管道输送的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
第三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管道燃气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的发展应当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县建设局是管道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县建设局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管道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及管道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道燃气推行政府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权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授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管道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道燃气发展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管道燃气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管道燃气规划,经管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在管道燃气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政府扶持管道燃气的开发建设,鼓励用户使用管道燃气,支持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对已建、在建工程实施管道燃气改造。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相关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管道燃气竣工验收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建设的技术参数、站址选择、管材使用应充分考虑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共同使用,防止重复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制定经营管理安全应急预案和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管道燃气设施设置安全保护标志,定期巡查、检测、维护管道燃气设施,发生管道燃气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管道产权单位对其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人员在征得管道产权单位的同意后,可在埋设管道的土地上种植浅根农作物,但应当服从管道产权单位巡查、维护、事故抢修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迁移、遮挡、覆盖、涂改管道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禁止在管道燃气设施上或国家规定的安全隔离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进行其它危及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