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
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浙财金〔2015〕5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7〕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与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关注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社会事业领域,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
已建成项目,也可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已界定为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二、操作规程
(一)项目储备
1.项目发起。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负责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推荐。主要包括城市交通、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地下空间开发、固废处置、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体旅游设施、农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设施等领域。
2.建立PPP项目储备库。淳安县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县PPP项目储备库,征集全县PPP储备项目。各行业主管单位于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下一年度的PPP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后纳入储备库管理。入库项目的选择主要关注是否有稳定的现金流,是否能列入政府投资项目。
3.编制年度推进计划。列入PPP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年度PPP项目推进计划。原则上每年PPP项目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
(二)论证决策
1.确定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不得为企业)可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遴选、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机构自行或通过公开选定的方式确定专业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合作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和主要内容、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保障和监管措施等核心事项,应明确社会资本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并附草拟的招标方案和PPP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PPP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咨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3.方案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拟采用PPP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初步的评估、论证。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公开选定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4.实施方案审定。通过初步评估验证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施方案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未通过审议的实施方案,应调整实施方案重新评估验证或不再采用PPP模式。
(三)项目采购
1.采购范围。实施机构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其中,社会资本方具有施工等相关资质的,可以参照《浙江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发改投资〔2017〕251号)文件中关于“两标并一标”的相关要求执行
2.资格预审。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实施机构。合同签署前因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资格不符合的,取消社会资本方的参与资格;合同签署后因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的资格不符合问题视同违约处理。
项目采购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发布项目信息、项目采购信息、项目需求信息、项目采购结果信息、PPP项目合同文本等应公开内容,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采购文件编制。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采取适宜的采购方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4.采购评审。评审小组由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5.合同签署。项目采购(招标)完成后,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责任风险分担,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收费标准、补贴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等关键内容。要按照《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要求制定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划分各方义务、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合同签订后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