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淳安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淳安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扩大农村抵押物范围,拓宽“三农”融资渠道,促进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淳安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林地、园地,下同)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途径取得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二章 贷款发放原则、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合法、稳健、可持续为原则。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三)合法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四)取得发包方(即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可以由金融机构对抵押的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处置的书面承诺;
(五)依法经营,所经营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未取得权属证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的;
(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城镇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范围或已被依法征用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贷款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具备金融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必须是借款人所有。
(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三)发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和金额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抵押土地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执行优惠的利率定价机制。
第十条 借款人取得的贷款必须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及综合开发。
第四章 抵押物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抵押当事人委托有关专家测算确定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