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千岛湖水域农(林)业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发〔2000〕2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千岛湖水域乡镇农(林)业生产自用船舶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农(林)业生产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属于企业、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用于农(林)业生产、日常生活,且船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30马力(包括无动力)的非营业性船舶。
二、强化管理要求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和实行“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依法规范管理。
(一)严格新建自用船舶管理。
1.核准。新建自用船舶应当依法进行核准,确因农(林)业生产需要申请建造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海事部门核准。国有农、林、渔场等企事业单位确因生产需要申请建造自用船舶的,由使用单位持盖章的用途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海事部门核准。
2.建造。经核准后的新建自用船舶应委托具有船舶建造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按标准图纸进行建造,严禁由个人或无资质的船厂建造自用船舶。
3.登记。新建自用船舶应向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手续,并应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新建自用船舶驾驶人员须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
4.转让。取得船舶检验和登记证书的自用船舶需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第1条核准要求后,按小型船舶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
5.注销。按小型船舶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加强现有自用船舶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现有的自用船舶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自用船舶管理档案,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检验工作。调查摸底内容应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救生器材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资料。经调查摸底和检验合格的自用船舶,发放统一标识。
2.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65号)文件,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的精神,对未建立船舶档案和悬挂统一标识以及不具备航行基本安全要求的现有自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销毁,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海事部门依法取缔。
3.对现有自用船舶进行修理或改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修理或按标准图纸进行改建,严禁由个人或无资质船厂修理或改建自用船舶。
(三)注重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