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现就我县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医疗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省市级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县外转诊比例,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常住人口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省市县级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资源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县内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基本程序。参保人员在县域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省市级医院(含县外定点专科医院)”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
(二)向上转诊程序。参保人员在本县基层医疗机构和民办医院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办理转诊手续,先转到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在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无法诊治的疾病,需要转到省市级医院或县外定点专科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填写《转诊证明》,并经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
(三)向下转诊程序。在省市级或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
(四)特殊情况办理程序。(1)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向县人社局办理书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长住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省市有明确规定需办理转诊手续时,则按省市规定执行)。(2)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但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电话告知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凭外地就诊医院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3)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4)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
(五)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县人社和卫生部门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中心之间的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实现转诊手续的信息化,规范分级诊疗工作。
(六)统一启动时间。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推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所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省市级医院同步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执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医保报销政策。该实施意见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试点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三、工作举措
(一)医疗方面
1.落实首诊负责制、转诊办理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县内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都要切实负起辖区内参保人员的首诊责任,认真为患者提供首诊服务,确实不能诊治的疾病或患者要求转诊的,要主动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转或下转病人的转诊工作,认真登记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主诊医生。县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对转出病人要逐一帮助落实接受医院,并将向县外转诊的患者名单及时登记报县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病人的病情收治病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推诿和截留病人。卫生部门要制定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工作的服务规范,规范各医疗单位的分级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