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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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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积极拓展就业创业渠道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联动。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落实好。整合优化提升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布局,进一步提升特色小镇发展质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山海就业创业培训协作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实施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加大“个转企、小升规”力度,支持创新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协同创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

经认定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入驻科技孵化器或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聚焦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紧盯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立足淳安生态环保优势,加快推进度假、有机、养生、智造、创意“五个千岛湖”产业品牌的打造,积极培育健康饮品、高新技术、文创总部等新经济新业态,努力将淳安建设成为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高地。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乡镇和部门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牵头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杭州公积金中心淳安分中心

二、分类精准帮扶,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

(四)统筹推进城乡就业。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发展。实施统一的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可在城镇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探索在农村常住地为其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均等化服务,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促进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就业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积极纳入县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前期进度情况,倾斜支持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其中属于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对认定为杭州市就业扶贫爱心企业的淳安企业,按市奖补政策落实。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淳安支行

(五)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切实把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登记认定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非本县户籍常住失业人员可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援助。

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失业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升公益性岗位服务能力,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总量,优化公益性岗位录用流程。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给予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30%执行,社保补贴标准为县最低缴费标准的单位缴纳部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每月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加强就业援助精准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增强低保对象的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在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招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用工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以及劳务派遣至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本县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与不少于20人在岗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包含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员工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我县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就业困难人员、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本县从事属于《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参照杭州市区另行制定)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在本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县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带动3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已享受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下同)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制度,力争所有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适当放宽其招聘条件。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县残联,配合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

(七)加大稳定岗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所有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多渠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2018年10月1日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县从事列入《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工种)目录》的岗位(工种),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50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团县委

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当年被本县注册的300人以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被本县注册的1000人以下企业新招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可按其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社保补贴(劳务派遣至县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不得享受),期限为1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每吸纳1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可享受1000元的资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

在校大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在淳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或农村网络消费服务创业,经工商登记领取企业营业证照的,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可按为其实际缴纳12个月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享受一次性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

本县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本县登记失业的,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在本县登记注册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就业见习训练对象为本县生源的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非本县生源的在杭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县内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毕业2年以内未就业的毕业生、16—24岁本县登记失业青年,见习训练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本县户籍见习学员不超过12个月。每位见习学员可按实际见习时间享受1次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40%的生活补贴和每半年20元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分2次支付,见习期满支付50%,在本县用人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支付50%。见习基地招收本基地的本县生源见习学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非本县生源见习学员,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按实际见习时间申请每人每月100元的基地训练费补贴。见习基地留用本县生源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县内其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招用补贴。县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检查评估,被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2年内不再予以认定。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20人以上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每人1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对口帮扶地区生源大学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可参照本县生源大学生和登记失业青年享受见习训练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三、优化创业环境,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及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推广“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等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功能作用,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及融资等全方位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创业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的,给予1000元创业孵化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财政局

推动创业陪跑空间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创业陪跑空间,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重点人群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的,可申请认定创业陪跑空间。经认定的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创业陪跑空间内重点人群创办企业数在5家(包含5家)以上不足15家的每年可获2万元补贴,创办企业数在15家(包含15家)以上不足30家的每年可获5万元补贴,创办企业数超过30家的每年可获1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生态产业促进和服务局、县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十一)加大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实施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落实年应纳税所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实行创业房租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县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校大学生除外,下同)和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房租补贴。重点人群创业并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3年内可享受3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1元/平方米·天。创业陪跑空间免费提供场地的,租金补贴由创业陪跑空间主办方享受。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入驻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园,3年内可免费使用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重点人群在本县创业陪跑空间外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陪跑空间外房租补贴,3年内可享受3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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