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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淳安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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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按照“坚定秀水富民路、建设康美千岛湖”战略,推进农旅融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适度规模化、产业品质化、品牌效益化的发展方向,以土地规模流转为基础,以农业园区建设为抓手,以培育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旅融合、提升品牌实力,发展康美产业,实现秀水富民。

二、政策措施

(一)加快土地流转、引导产业发展

1.完善流转机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对外项目推介引进、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流转合同鉴证、流转档案管理、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

2.鼓励规模流转。对签订书面流转协议,流转登记备案手续齐全,经营主体明确,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当年连片流转耕地50亩以上、连片流转园地1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每亩5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非用材林林地连片流转100亩以上的,按实际开发经营面积给予村集体每亩5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各乡镇要落实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土地规模流转的推进力度。

3.力推示范园区。按照统一申报、审核立项、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加快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推动与旅游市场的营销对接。农业园区要求达到连片300亩以上或连片设施大棚100亩以上,土地流转率80%以上,新增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休闲观光设施等投入的45%的补助。单个园区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发展产业基地。对新发展或提升改造水果、茶叶、蔬菜、中药材等主导特色产业基地,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验收合格后,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当年新增总投入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0%的补助;对食(药)用菌产业当年新增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办公管理用房除外)投入部分40%的补助。单个农业基地一次性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 扶持连片发展。对新发展茶叶联户连片种植基地达到2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650元,其中鸠坑种单株茶园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水果联户连片种植基地达到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名贵中药材联户连片5亩以上或常规中药材联户连片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分别补助2000元、600元。

对发展良种油茶和一般用材林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000元;对发展香榧和珍贵树种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1200元。

6.支持种苗繁育。对建立中药材原种繁育基地(组培苗驯化基地除外),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标准化种子种苗基地,土地承包期5年以上,本县供种率80%以上,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名贵中药材原种繁育基地每亩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常规中药材原种繁育基地每亩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

7.扶持农业设施。对未纳入农业园区或产业基地的项目,新建用于农业生产的棚篱架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发展喷滴灌及配套设施,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验收合格后,按喷滴灌及配套设施投入的45%给予补助。

8.规范标准养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符合畜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与环保准入条件,且环保设备运行正常的养殖企业,通过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当年新增总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以及上述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美丽生态牧场创建等投入部分4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保留养殖场范围内的生态型林下放养禽企业,当年新增总投资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养殖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以及上述配套设施设备等投入部分4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通过工商注册的蜜蜂养殖主体,当年新增投入10万元以上,给予蜂机具等生产性固定投资给予40%的补助。

9.稳定蚕桑产业。县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规模化省力化养蚕、“十天养蚕法”示范点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应用以及桑旅融合等蚕桑产业发展。

(二)强化主体培育、加大金融支持

10.强化主体培育。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每年由县农办牵头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命名。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1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县政府每年评定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十佳农民专业合社和十佳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实施优胜劣汰。

11.鼓励加大投入。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凡新增设施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设施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厂房按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茶厂改造,生产车间达300平方米以上,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达20万元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30%的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办中药材、茶叶、毛竹加工及物流企业,厂房及设施设备投入达到8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入额的40%给予的补助,同一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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