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县外输入及产地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力度,营造“放心消费在淳安”的良好环境,打造康美千岛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营造“放心消费在淳安”的良好环境。
二、监管内容
(一)品种。县外输入本县和地产上市的食用生鲜农产品(不含预包装食品),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食用菌、畜禽产品和禽蛋等。
(二)标准。农(兽)残、重金属、致病菌、检验检疫等国家标准。
(三)对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供直销的商场超市,本地种植养殖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规模以上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企业(以下简称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等,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准入制度。
1.建立县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县外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证明或合格证明材料、销售凭证;不能提供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材料或销售凭证的,必须经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自行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合格,并登记供货者姓名、身份证明及其联系方式、品种、数量、产地等信息;进口食用农产品入市销售,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拒绝检测、登记的,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应当拒绝其入市,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商依法查处,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2.健全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制度。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认证(登记)证书,或追溯码、耳标、脚环,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检疫标志,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统称证明证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经自检、委托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措施,对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开具,合格证上应有农产品名称、生产者联系方式、保障安全的方式等要素。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未附证明证书的地产食用农产品,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应当禁止其出场,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应当禁止其入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种植养殖基地或屠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举办者或采购商依法查处,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同时通报农(林)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主体责任。
1.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供直销的商场超市必须严格落实县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同一产地、同一品种食用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2次检测不合格的,对销售者实行市场禁入。本地种植养殖基地、屠宰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地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