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广场、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指园林建筑、修缮和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房屋建筑场外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三条 嵊州市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浦口)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相关招标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政招标办)负责实施各自范围内的具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建设项目交易部(下称交易部)进行招标。不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集体资金(包括集体资金占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援助资金)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由招标单位所属部门(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报市政招标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招管办)备案。
本实施细则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为主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参照执行。
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交易部按规定统一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单位负责;依法接受市政招标办、招管办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市政工程项目必须办理报建申请。建设单位必须具有项目法人资格,同时提交按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证件、资金到位证明等材料。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招标单位还必须提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证明材料(可出具依法认证有编制预算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审的工程总造价预算书)。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市政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市政工程项目,经招管办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招管办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和新闻等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部公开发布招标发包信息,组织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单位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和其他规定与公开招标相同。
招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工程报建申请手续;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已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已在报建申请中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招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门的工程项目招标组织机构;
(2)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10名;
(3)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自主书面委托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或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均须经市政招标办备案,并接受招管办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单位委托范围及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招标,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提交招标公告,由市政招标办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报招管办审批;
二、招标文件应在工程发包信息发布前,按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政招标办、招管办备案及审查;
三、招标文件审查同意后发布招标公告,并在交易部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或向特定的潜在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组织潜在的投标单位在交易部报名;
五、实施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
六、在交易部向已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图纸等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中标公示后,经市政招标办、招管办盖章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同时向市政招标办、招管办备案;
十二、按规定向市政招标办、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范围;
(二)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具体、明确,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应力求完整,推行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式。对项目工期、质量、安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成员履约考核、民工劳动工资保障等的要求,招标单位可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保证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市政招标办、招管办有权责令招标单位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现行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因素,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编制业务。
招标单位对市政工程实行明标底造价让利招标的,其明标底造价一般应由招标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审定其合理性。明标底造价预算书由招标单位在招标答疑会前公布,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内书面确认。如投标单位在招标答疑时无书面意见给招标单位,即表示认同该明标底造价。
招标单位设有标底并实行暗标招标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答疑会前及招标答疑会时明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确保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向市政招标办、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接受市政招标办、招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确定投标单位的程序和方法:
一、凡需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的企业,均须到市建设局办理投标管理备案登记,市外企业需缴纳民工劳动工资保障金,而后凭《嵊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管理备案登记证》向招管办备案,在交易部申领《交易许可证》后报名。
企业投标管理备案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1、《嵊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和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效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及有效复印件;4、省外企业应出具出省施工审批表原件;5、拟派驻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手册及有效复印件;6、企业项目管理承诺书。
(一)报名:潜在投标单位应按招标单位发布的招标信息要求,持本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报名人身份证和在本企业经劳动部门备案签证的劳动合同及介绍信参加报名,经招标单位原件验证后,由投标单位填写投标资格预审申请简况表和提交相关有效复印资料。
(二)资格预审:招标单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方法或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1、资格预审主要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违纪及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2、资格预审主要标准:与招标工程项目要求相符的资格(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嵊州市市政工程投标管理备案登记证、交易许可证、资质证书、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财务状况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工作手册、联合体协议等);与招标工程项目要求相应的经验和拟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同类(类似)工程业绩;拟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管理履约等方面的承诺书(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按嵊建设[2001]136号文件执行)。
3、资格预审主要方法:招标单位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或从高到低评分方式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后,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三)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可以进一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对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的有关企业信誉、项目经理信誉及日常管理水平和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应以有关监管部门公布的文件为依据)作市场考察和同类工程实绩考察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在3家以上、7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允许所有投标单位投标。超过7家时,由招标单位在市政招标办、招管办的监督下采用一次性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7家的投标单位。其中:市重点工程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当潜在投标单位过多时,应确定总数不少于8家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在资格审查符合的潜在投标单位中一次性随机抽签确定。
三、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单位不得推荐投标单位;其他工程的项目且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超过7家时,招标单位可以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2家,其余投标单位一次性抽签确定。
四、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单位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数量的,招标单位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五、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并入围后,在领取和购买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或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向招标单位提交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由交易部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不计息)。
六、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易部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少于3家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少于3家的,报经招管办批准后,可以在议标中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市政招标办、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没有意见反映的即表示对招标文件及澄清内容的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函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书;
(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或工程预算书),报价的构成必须满足招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工期、质量、安全要求。
二、技术标函
(一)综合说明书;
(二)技术标规定需评估的全部内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三)规定提供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四)廉洁自律和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交易部,由招标单位签收,并在交易部保存。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单位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时提交例外)。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当拒收。
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对资格预审时已确认的项目经理和同类工程业绩不得补充、修改),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单位不得强制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设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注明分包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伍负责人(施工队长)的有关情况和分包初步意向。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单位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单位,然后再参加投标;
4、非联合体的挂靠行为;
5、投标单位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1、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单位,或者协助投标单位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
3、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额外补偿;
4、招标单位预先内定中标单位;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部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监管单位参加。
开标时,由招管办或招标单位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或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有效后,由工作人员(招管办代表或公证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及内容。
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经理,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证书和身份证。投标单位未派规定人员参加开标会或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未在规定时间到会,未能出具相关证件或证件无效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市政招标办、招管办、有关监督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会议签到;
二、招标单位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
三、检查或公证投标单位资格、标书的密封情况和送达时效;
四、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件和身份进行验证;
五、启封标书,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估;
六、宣布评标委员会评估结果;
七、宣布各投标单位总得分;
八、投标单位对开标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九、宣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单位;
十、根据招标单位要求,公证员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市政招标办、招管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专家库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特定项目的要求时,由招标单位书面报告市政招标办、招管办批准,确定专家成员名单。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1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编制相应表格供评标使用,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性质及其设计施工图;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七条 技术标、商务标评估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技术标评估: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讨论提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点;审查评议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向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设计单位提出质疑;专家各自评定各投标单位得分。
商务标评估: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熟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预算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向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设计单位提出质疑;审查投标单位的预算是否有异常报价;评估各投标单位报价得分。
商务标按招标文件规定实行投标报价计分的,按第四十八条办法实施。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对单价有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可在总价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单价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投标单位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四十二条 投标文件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无投标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事先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七、投标单位名称或拟派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八、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九、载明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条件的;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重大偏差因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公开招标的工程,当所有投标被否决时,招标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评标可以采用综合性评估法、符合性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如因工程特殊,由招标单位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采用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评标办法。
第四十七条 综合性评估法:总分值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技术部分进行量化计分,分值的比重按技术复杂程度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应控制在20%和30%之间。
采用综合性评估法评标时,投标单位商务标的计分方法一般采用基准造价让利(下浮)计分法或投标报价让利计分法。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基准造价投标让利率和投标报价费率招标让利(下浮)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效范围和让利范围幅度各档之间的步长,但让利(下浮)率球的个数应不小于11个球以上的奇数。
基准造价投标(投标报价)让利率和投标报价费率让利(下浮)率有效范围(见附表二、附表三),由各市政招标办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定期公布,并报招管办备案。
招标单位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唯一依据。
综合性评估法其评标方法及分值作如下规定:
技术标部分(满分30分)
1、基本分小于等于28分(技术标部分基本分评估参考分见附表一);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得2分。
3、经招管办批准同意的有利于市场建设和企业发展的分值。
涉及重大工程、施工技术难度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和商务部分的分值比例可作调整。由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提出,经市政招标办批准、招管办审查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技术标部分经评标委员会评估,分数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汇总、复核。分数汇总时,计算平均值。当评委人数大于或等于7人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四舍五入)。
二、商务标部分(基本分70分)
评分可采用明标底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造价让利法、暗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让利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让利(下浮)法、投标报价费率让利(下浮)法等形式。商务标评分值小数点保留一位(四舍五入)。
方法一: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或明标底预算)造价让利法
1、公布经投标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造价。
2、投标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标函造价让利率,由公证员当众公布。
3、招标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单位中产生一名代表随机各抽取一个造价让利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造价让利率。
4、投标单位的标函让利率与基准造价让利率相比较,标函造价让利率每增加0.1%扣1分,每减少0.1%扣2分。
5、总分相同,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合同造价=(1-造价让利率)×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造价。其中造价让利率取基准造价让利率和中标单位标函造价让利率中较高的一个。工程合同采用形式、工程量和单价调整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方法二:暗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让利法
1、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原则编制经审定的标底造价(保密),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暗标底让利率有效范围。
2、投标报价为招标单位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数量和投标单位综合单价(已让利编制)的造价。并将未让利编制的预算造价书随同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备案,以便新增项目调整造价时,采用同一标准让利率。
3、招标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单位中产生一名代表随机各抽取一个暗标底让利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造价让利率。
4、标底价和基准造价让利率的乘积为新标底基准价,新标底基准价在(+)3%~(-)8%内(包括本值),为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进入复合标底,超范围的不进入。
5、复合标底价的产生:新标底基准价×招标单位权数+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最高分)有效投标报价×权数30%+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价×投标单位权数=复合标底价。(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最高分,商务标为非有效值的,按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次高分有效投标报价进入;以此类推。)
6、复合标底价权数的产生:用2、3、4、5号四个球中,由投标单位摸球代表随机摸一个球,得出投标单位权数(如摸出3号,投标单位权数为30%,招标单位权数为40%)。
7、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与复合标底价相比:在复合标底价(+)5%~(-)10%内(包括本值)得基本分30分,高于复合标底价每1%加2分、低于复合标底价每1%加4分。超复合标底价(+)5%和(-)10%范围外的投标报价商务标为0分。
8、总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总得分相同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合同造价=中标单位投标报价。合同采用型式、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及项目调整办法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方法三:无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让利(下浮)法
1、招标文件规定无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的让利率有效范围。
2、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原则,自行编制合理的总价标的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总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公证员当众公布。
3、工程造价应在合理的投标报价基础上,再乘抽签产生的让利率组成,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单位中产生一名代表随机各抽取一个造价让利率,算术平均后作为合同造价的让利率。
5、招标单位以全部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顺序由低到高排列,确定合理价位为基准价(或经招管办批准的其他形式),得基本分满分。
6、各投标单位报价与基准价相比较,每增加1%(或1万元)扣2分,每减少1%(或1万元)扣1分(扣分至负分时为0分)。
7、技术标综合评分与商务标得分之和的最高分为中标单位。总分相同则按技术标高分者确定为中标单位,技术标综合评分与商务标得分均相同时,现场抽签确认中标单位。
8、合同造价=(1-造价让利率)×中标单位投标造价。工程合同采用形式、工程量和单价调整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方法四:投标报价费率让利(下浮)法
1、投标报价费率让利法应是工程项目简易且时间紧促,无法按正常程序编制工程造价时采用。
2、招标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费率让利率有效范围,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标函费率让利率。
3、招标单位和所有投标单位中现场抽签产生的代表在有效范围内各随机抽取一个费率让利率,平均后作为基准费率让利率。
4、投标单位的标函费率让利率与基准费率让利率相比较,标函费率让利率每增加0.1%扣1分,每减少0.1%扣2分。
5、总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总得分相同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中标费率=相应工程类别规定费率-费率让利率。其中费率让利率取基准费率让利率和中标单位标函费率让利率中较高的一个。工程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量和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调整。
第四十八条 符合性评估法。对单项合同估算价较小或施工技术难度低或采用通用技术施工的市政工程,经市政招标办同意可采用符合性评估法,技术部分(内容可适当简化,具体由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重大偏差的直接进入商务部分评估方法,技术部分不计分,商务部分100分,具体评估方法与综合评估法相同。
第四十九条 采用综合性评估法或符合性评估法时,商务部分应在技术部分评估完成后进行。
第五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工程评标,评标委员会对设有技术标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对无技术标时直接进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均不折算分值,以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投标单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同时抄送市政招标办、招管办。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单位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只对技术标实施评估的,上述内容可简化。
第五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家,并标明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列顺序。当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积分相同时,按中标价低的排序在先;积分和中标价均相同时名次随机抽签产生。
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依次类推。
招标单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单位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单位,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五条 实行市政工程招投标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内容向市政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报招管办备案。
第五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经中标公示期满,由招标单位报市政招标办盖章、招管办备案后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和时间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按有关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另行签订背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等材料报市政招标办、招管办备案。
中标单位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取消资格的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由交易部在7天内退给招标单位,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向中标单位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政招标办提供真实、完整的招标明细工程量清单、预算和对应的投标报价材料。
第五十九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六十条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缴纳、管理、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的条款和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条款。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提交有关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投标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单位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市政招标办、招管办和市监察局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影响面大的事件,市政招标办可以责令招标单位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管辖的专业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嵊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嵊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嵊建设[2001]第133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技术标部分基本分评估参考分
评 分 内 容 |
参考分 |
标准分 | |
1、投标单位信誉和财务状况 |
3.0 |
| |
2、投标单位日常管理水平 |
1.5 |
| |
3、项目经理信誉及管理水平 |
1.5 |
| |
4、投入管理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安排 |
2.0 |
| |
5、现场总平面图和施工部置 |
2.0 |
| |
6、总进度计划和工序衔接 |
3.5 |
| |
7、控制质量、工期、安全技术措施 |
5.0 |
| |
8、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控制 |
4.5 |
| |
9、投入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安排 |
3.5 |
| |
10、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
1.5 |
| |
备注 |
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该评分内容没有表述的,该项评分评委可按零分计。2、评分内容中1~3项为近三年情况。3、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标准分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 ||
说明:表中投标单位日常管理水平、项目经理业绩及信誉,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嵊工程施工管理中投诉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进行评定。
附表二:
工程项目基准造价让利(下浮)率有效范围
单位:%
序号 |
工 程 类 型 |
可供招标单位选择的两种范围 | ||
第一种 |
第二种 | |||
1 |
道 路 工 程 |
9~15 |
11~17 | |
2 |
桥 梁 工 程 |
7~13 |
9~15 | |
3 |
隧 道 工 程 |
6~12 |
8~14 | |
4 |
排 水 工 程 |
厂、站工程 |
6~12 |
8~14 |
管理安装工程 |
2~8 |
4~10 | ||
附 属 工 程 |
6~12 |
8~14 | ||
5 |
给水、燃气 供热工程 |
厂、站工程 |
6~12 |
8~14 |
管道安装工程 |
2~8 |
4~10 | ||
附 属 工 程 |
6~12 |
8~14 | ||
6 |
园 林 古 建 筑 工 程 |
9~15 |
11~17 | |
7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
10~16 |
12~18 | |
8 |
公 交、停 车 场 工 程 |
8~14 |
10~16 | |
9 |
环 卫 工 程 |
7~13 |
9~15 | |
10 |
广 场 工 程 |
9~15 |
11~17 | |
11 |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
7~13 |
9~15 | |
12 |
垃 圾 处 理 工 程 |
7~13 |
9~15 | |
13 |
地 下 公 共 设 施 工 程 |
7~13 |
9~15 | |
14 |
房 屋 建 筑 场 外 工 程 |
8~14 |
10~16 |
附表三
投标报价费率让利(下浮)率有效范围
序号 |
工 程 类 别 |
费率让利(下浮)率幅度(%) |
备 注 | |||||
特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1 |
道 路 工 程 |
17~23 |
15~21 |
12~18 |
10~16 |
7~13 |
| |
2 |
桥 梁 工 程 |
18~24 |
16~22 |
12~18 |
10~16 |
7~13 |
| |
3 |
隧 道 工 程 |
18~24 |
16~22 |
12~18 |
10~16 |
7~13 |
| |
4 |
φ800以上的专项排水工程 |
14~20 |
12~18 |
9~15 |
7~13 |
4~10 |
| |
5 |
给水、燃气、 供热工程 |
附属工程 |
14~20 |
12~18 |
9~15 |
7~13 |
4~10 |
|
管道工程 |
115~145 |
105~135 |
85~115 |
75~105 |
65~95 |
| ||
6 |
园 林 工 程 |
17~23 |
14~20 |
11~17 |
8~14 |
6~12 |
| |
7 |
单独绿化工程 |
60~80 |
50~70 |
40~60 |
35~55 |
30~50 |
| |
8 |
公 交 工 程 |
17~23 |
15~21 |
12~18 |
10~16 |
7~13 |
| |
9 |
环 卫 工 程 |
17~23 |
15~21 |
12~18 |
10~16 |
7~13 |
| |
10 |
广 场 工 程 |
17~23 |
15~21 |
12~18 |
10~16 |
7~13 |
|
说明:费率让利(下浮)率幅度含上限、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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