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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6〕13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104国道嵊州段
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顺利实施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经市政府研究,现就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政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用地由市国土局、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按全市统一的区片综合价征收,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及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二、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青苗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2003〕88号)文件规定标准和“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进行补偿。青苗补偿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委负责,补偿经费由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按3000元/亩的补偿标准包干给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委。
三、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按市场价或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合理赔偿。(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由中介机构评估,经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指挥部确认,按照确认的评估价格赔偿。(二)村民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除按房屋重置价评估赔偿外,还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委安排宅基地,市国土、建设部门及时予以办理审批手续。(三)电力、电视、广播等管线,原则上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交通道路设施建设政策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嵊政〔2002〕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赔偿,涉及光缆、铁塔、排涝站等投资较大设施的,由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指挥部与市供电、电信、广电、水电等部门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四)坟墓一般按照每穴800元的标准给予赔偿,新坟酌情协商处理。
四、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涉及的已经市砂管办、市国土资源局招投标拍卖的沙场、矿山,由市砂管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回,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指挥部负责给予合理赔偿。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政策处理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