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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6〕1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按浙政办发〔2005〕110号文件的规定补助。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补助。 二、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市压栏家禽及禽蛋。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 三、对有关企业免征税金。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 五、促进家禽及其产品的正常市场流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商部门对家禽交易户采取减免1?6个月的市场交易规费,市场适当减免家禽经营者的摊位费。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 六、积极推进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改善屠宰条件。 七、加快推进家禽业转变养殖方式。加快推进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实行统一防疫和管理。各级政府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八、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突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消费,消除部分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动物 防疫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