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招管办[2005]9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嵊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嵊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制度 通知
报 送:魏 伟市长、陈为民副书记、马志龙副市长
抄 送:市监察局、审计局
附件:
嵊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节约采购成本,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切实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嵊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采用协议供货制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本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出台管理政策,处罚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以及审核和拨付采购资金等工作;市招管办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管。
市招投标中心是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五条 协议供货项目可直接采用省、市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也可通过自行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
协议供货项目一般采取“以市为单位,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形式。
第六条 对纳入我市协议供货项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应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大宗通用类产品。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规定总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纳入协议供货的范围,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供货商和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
第十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对用户基本需求和产品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单位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前7日报市财政局和市招管办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或经销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
本市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原则上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或有定点售后服务部的或有委托售后服务单位的生产厂商或经销商。
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审查确认后的“供应商资格确认表”(表式附后)是投标文件的必备要件。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
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出厂价等最近的对外公开报价。
第十五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应商业绩、信誉和供货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
但对品牌、规格、型号均已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可采用低价中标法。
第十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结束后,市招投标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应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十九条 协议签订后,市采购办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各采购单位执行。同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供应商平等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低、更优惠的供货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单位需要,中标供应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所需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四条 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应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不得利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单位和有关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有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嵊州市 协议供应商资格确认表
产 品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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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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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制造厂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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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供应商概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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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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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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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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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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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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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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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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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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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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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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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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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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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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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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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政府采购业绩、信誉 |
采购合同总额: 万元,合同履行情况: 售后服务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 ||||||||||
供货区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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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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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意见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授权生产制造厂商意见 |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集中采购机构审查意见 |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