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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6〕46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属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首批试点城市。为大力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建立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浙民福〔2005〕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创新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为载体,以保障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人为重点,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建立老年人社会福利体系,健全老年人服务网络,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嵊州。
二、目标任务
2006年目标:(1)全市福利床位数达到每万人拥有35张以上,其中民办福利机构床位数达到30%;(2)全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98%以上;(3)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鹿山、三江等7个乡镇、街道,各新增3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1家以上;(4)社区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队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5)建成市级敬老院;(6)全市初步建成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完善养老服务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养老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重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兴办、民间组织运作,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2.发展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浙江省养老服务示范城市考核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和行业标准,发展高、中、低档搭配合理的社会养老机构,满足不同经济收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探索提高敬老院的开放度,在确保满足“三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求外,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把空余床位面向社会开放。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一场(所)一会一家”的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即:乡镇(街道)建成一个可容纳50人的室内活动室和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老年文体娱乐场(所),社区成立一个老年协会、组建一个“星光老年之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多种形式,积极兴办养老护理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建立新型的养老服务。
3.提供养老优质服务。整合社区现有“星光老年之家”、医疗、体育、文化、餐饮、家政等服务设施和服务行业的资源优势,签订为老服务合作协议,建立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温情陪伴、紧急援助、餐饮、家政等多个项目综合性定点服务网点,设立无偿、减偿和有偿服务项目,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提供优惠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和购买服务。对政府主办的敬老院通过扩建、改建,当年新增10张床位以上的每人每床一次性给予600元的补助;社区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并具有实质性服务,经验收后每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购买养老服务券。
2.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按规定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价格应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3.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三)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1.探索试点阶段(2006年6月?8月底)。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为了探索推进全市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方针。通过示范试点,争先创优,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思路和途径,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剡湖街道东浦社区、龙会社区和嵊州市福利中心作为全市的试点单位。
2.全面推广阶段(2006年9月?11月底)。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9月中旬,召开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和基本做法,推进全市乡镇(街道),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和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服务体系,全面推开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
3.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12月)。对照工作计划,认真进行自查,总结成功经验,寻找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深入推进各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建设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供电局、电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委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市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关经费;市劳动部门要负责针对养老需求开展服务人员的培训,颁发上岗证,协助乡镇开发就业岗位;市卫生部门要配合养老服务,设立便捷、优质、优惠的服务设施和项目,指导乡镇中心医院,社区卫生机构开展为老年人服务工作;市老龄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开展为老服务,调查了解老年人口现状及发展、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引导广大老年人转变养老观念,更新消费观念,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司法、工商、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底按照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城市考核标准,对有关乡镇、街道(社区)进行检查考核。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