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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6]96号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项目
“挂牌施工”的若干意见
各科室、企事业单位、国土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促进依法用地、集约用地,根据浙土资执法发[2006]2号要求,决定在市经济开发区和五大集镇工业集聚区内实施建设用地项目“挂牌施工”。现就做好“挂牌施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经济开发区和五大集镇工业集聚区内,从2006年起经具体项目供地批准的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在施工现场均需悬挂项目用地批准情况公示牌,实行“挂牌施工”。
二、挂牌公示内容
对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用地单位、项目名称、该项目农转用及具体项目供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面积及四址范围、供地方式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具体操作
1、加大宣传力度,请市经济开发区及五大集镇在招商引资时向业主说明“挂牌施工”要求;
2、用地科在办理具体项目供地审批手续时,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出具“挂牌施工”的书面承诺;
3、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市经济开发区、五大集镇国土资源所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挂牌”;
4、有关国土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建设项目竣工地籍复核验收时,“挂牌施工”应作为其中内容之一。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土地管理 建设项目 挂牌施工 意见
抄 送:市经济开发区,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镇政府,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