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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1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土地是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土地,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缓解我市工业用地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用地使用现状,特制定本意见。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统一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地价
工业用地招拍挂最低标准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不同地域制订具体招拍挂出让土地起始价。
二、加强工业项目用地指标控制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大力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产出效益,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不符合指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核减用地面积。凡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禁止类项目不予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原则上应控制在40%以上,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三、实行工业项目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供地,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密度、开工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金缴纳、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即挂牌公告项目名称、用地面积、批准时间及动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提高社会监管力度,增加用地透明度。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供地后一律暂发有效期为1-2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工业项目竣工,一律进行综合复核验收。复核验收合格后,受让人方可换领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证。综合验收要严格对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改、建设、经贸、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相关职能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工业企业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按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一)受让人未能按期动建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的违约金;
(二)受让人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的违约金;
(三)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0.2%的违约金。
所有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产出投入比(即年度销售收入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之比),应达到1:1以上,未达到要求的,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应予核减并按闲置土地收回,不能收回的,停发房产证,并限期追加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严格控制项目分期建设,用地50亩以下的一律不得分期建设,用地50-100亩的原则上也不允许分期建设。
四、加大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一)妥善处置企业自退用地。凡2006年12月31日前企业已缴清全部地价款且已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的,在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要求主动退让。用地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涉及退地部分的已缴土地款予以全额退还,退还土地款给予贴息补偿,贴息额按退还土地款当年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从最迟缴纳的一笔土地款起至存量土地收回协议签订之日止),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每亩3万元的奖励。
(二)对已用土地未达到批准的总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或投资规模不足总投资25%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退出存量土地的企业用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取每平方米20元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工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价格按嵊市委〔2003〕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补偿价格为该企业原来支付的地价加地面建筑及土地平整成本,再加银行同期利息,减去年综合折旧。地面建筑年综合折旧率按5%计算,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按年折旧率2%计算,地面建筑及平整土地成本根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计算。退出土地损失费按土地收购总价的10%给予补偿。土地增值部分和政府优惠部分地价的收益归市政府所有。
(四)组织实施及审批程序。企业闲置、存量土地的盘活清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具体负责与企业商定存量土地收回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正式签订收回协议。对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奖励、贴息资金,列入该地块的土地成本。
五、大力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凡利用企业内留土地、降低绿地率、原厂房布局调整或旧厂房拆旧建新及加层而新建厂房、新增建筑面积或配套设施的,原则上不再收取超容积率部份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及时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区集聚,单个企业投资规模在经济开发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小于2000万元,工业功能区内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除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外),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租用标准厂房或其它闲置厂房等办法予以解决。引导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造工业标准厂房,促进社会资金进入标准厂房建设领域。
(三)评选奖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绩突出的企业。在年度内新竣工投产的投入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评出“工业投资强度十佳企业”;在纳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中,分轻纺产业和其他产业二类各评出节约集约用地“十佳企业”(控股关联企业一并计算),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节约集约用地成绩特别突出的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和年终考核加分。
六、加强村级安置留用地的管理
(一)城市、五大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0.2亩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享受村级留用地政策。人均耕地核算人口以年报数为准,耕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上一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准。
(二)村级留用地标准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征地时,按项目征收该村土地面积的10%的比例核定,其中4%为发展三产用地,6%为发展二产用地。
(三)村级留地原则上不作货币形式补偿。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