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经济贸易局文件
嵊经贸[2007]7号
关于贯彻落实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嵊政办
[2006]196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政办[2006]106号文件精神的补充通知》精神,现根据我局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在直属企业工作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有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具体分二个方面:
一、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按工伤保险政策支付。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解决;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市财政解决,市民政局负责承办。
二、 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
1、住院医疗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财政给予补助,由市民政局负责承办,补助标准为:因战残疾军人按70%补助;因公残疾军人按60%补助。
2、门诊医疗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其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的10%给予发放(原有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不变,在此基础上再按该标准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市财政给予补助,由市民政局负责按其抚恤金标准的10%给予发放,包干使用。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 保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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