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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11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嵊州市贯彻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现场不具备条件时,可先口头报告,后书面续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条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通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总工会等部门外,还应同时通知检察院。
三、发生一般事故的,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除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公安、总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成,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担任,组员由成员单位指派,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公安部门牵头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调查。调查组名单分别由牵头部门汇总后予以公布。
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情况特殊的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或重复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由绍兴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条落实批复意见,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于市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批复意见相关材料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未按批复意见执行,涉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督办;涉及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督办。
事故处理情况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归档保存。
六、设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专项资金,用于事故调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七、建立嵊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及处理事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会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公安、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