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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55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07〕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低保运行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每年6月底前,各县(市)根据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好新的低保标准。2007年我市的低保标准已出台(城镇268元,农村161元)。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确保全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
要严格执行分档补助政策,确保“应补尽补”。要按照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50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不能因本地财政困难而降低补差标准。
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市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搞好预算,落实好资金,健全补贴机制,及时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全面建立社区(村)低保救助联络员制度,形成市和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村)三级低保管理网络。在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要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发现低保家庭人员变动、收入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做到应退尽退。
加大低保工作的督查和整改力度。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落实低保的各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