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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46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令第375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自2004年正式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全市参保职工已达6.7万人。但是,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由此而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打造“平安嵊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对象、时间
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包括临时性用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按规定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费率不变。对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分别确定0.5%、1%、2%三个类别,行业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嵊政发〔2004〕29号)文件规定执行。
2.现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先行为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3.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企业,必须为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工伤保险费计缴可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要实行实名制参保,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及时向市建管局、市社保机构报送项目施工期间参保职工变动情况。
4.前述用人单位应在2007年10月30日底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目前,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员6.8万人。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要求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2007年新增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员9万人,到2008年累计达到18万人的目标任务要求:
1.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绍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由市地税局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逐年分解至各基层税务所和乡镇街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督查,通报进度完成情况。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监督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3.建设、建管、国土、安监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4.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为农民工落实工伤保险。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5.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内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并在集体合同中明确企业保障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监督企业切实履行到位。
6.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伤保险机构建设,充实工伤保险工作所需的按规定配备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为实施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7.财政部门要安排工作经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严格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确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在推行“三费合征”或“五费合征”的同时,对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采取相应政策。
8.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积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伤保险扩面任务。
五、其他有关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现行有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 保险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