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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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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嵊州市财政局
 
 
 嵊劳社险〔2007〕56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业:
现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嵊州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2007年缴费年度(即2007年7月1日)开始,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逐年过渡,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后每年提高10%的比例,2011年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2、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我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确定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今后视基金支付能力情况逐年提高。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具体管理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3、从2007年缴费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起,在本市首次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时嵊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退休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予以补足。
5、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基本养老保险  完善  办法  通知
报:市府办、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吕丙副市长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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