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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98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率先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缴(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下同)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2.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若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对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或费额。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以后逐年提高,至2011年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三、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4%,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5%(建立个人帐户费率为7%),失业保险费费率为2%,工伤保险费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生育保险费费率为0.5%。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性质、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分别予以确定。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8%,建立个人帐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2%,重大疾病救助金为每人每月5元,失业保险费费率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为5%,重大疾病救助金为每人每月5元。
四、征缴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和费率应逐步提高至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整。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并实行“五费合征”。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按规定自行计算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次月10日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清缴,多退少补。结算清缴中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10%。
(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从其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在次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如有增减变动的应在当月2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整。
(五)城镇个体劳动者直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征缴措施
(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手续。用人单位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或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变更或注销缴费单位名单及时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事宜。用人单位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名单及时送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或注销事宜。对变更或注销的用人单位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清算。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事项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对不缴、少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社会保险费费款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强制征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其评比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将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纳入社会诚信评价体系。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报批任何荣誉称号,不予享受各类市定奖励及用地、用电等各项优惠政策,出国出境暂缓办理。
(五)市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六、基金管理
(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转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挪用。
七、工作职责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相关的稽查、评估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职工个人申报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及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八、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待遇的对象以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履行缴费义务, 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为准。
九、本意见由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今后如遇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保险费 征收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