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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7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为确保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嵊州市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嵊州监管办事处、市公安局参加。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三、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维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运行秩序,建立由市府办协调、各部门合作的担保行业监管机制。市经贸局主要负责对信用担保行业的指导和服务;市工商局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的制订;人行嵊州市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嵊州监管办事处负责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合法开展担保业务,绍兴银监分局嵊州监管办事处协助市公安局依法查处违法金融活动。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与行业运行标准
为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切实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服务,从源头上杜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与行业运行标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规定如下:
(一)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为: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二)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与从业人员素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有固定营业场所,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发文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对设立在乡镇的行业性信用担保机构经市经贸局同意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达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具备岗位必需的经济管理能力和会计核算能力,同时要配备或聘请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人才。
(三)担保责任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为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四)担保收费。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项目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根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保证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六)风险准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七)资金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除风险准备金与保证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信用担保机构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按协作合同约定存入协作银行。
(八)监管制度。一是市经贸局与市工商局密切配合,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年检年审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与行业运行标准,对年审不合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建立财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贷款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为鼓励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出台相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政策,鼓励各种资金投资设立担保公司,大力发展担保业务。
(一)组建实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市政府牵头成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担保资金,并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二)建立奖励扶持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扶持担保机构。对担保余额5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年根据其日均担保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1亿元(含)以下的部分奖励0.2%,超过1亿元至2亿元(含)的部分奖励0.4%,超过2亿元的部分奖励0.6%。
(三)实行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综合服务。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为经济发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一是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是登记部门要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三是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四是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五是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
六、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三)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七、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
针对目前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违规经营比较普遍,行业秩序比较混乱,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活动。一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宣传,对公众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增强投资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绍兴银监分局嵊州监管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组成专项整治活动小组,对全市担保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违法从事资金借贷活动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发现有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金融 担保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