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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7〕11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市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之要求,结合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670元提高到750元的情况,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68元提高到300元,实行差额救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2.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1元提高到180元,实行差额救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分级负担,市财政与乡镇(街道)、开发委负担比例不变,保障资金列入市、乡镇(街道)、开发委二级财政年度预算。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事关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大局和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之举。各乡镇(街道)、开发委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搞好调查摸底,规范救助行为,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生活保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