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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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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15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妥善解决划归企业人员政策调整后出现的实际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合理的部分合理解决;分别类型、区别对待”的三条处理原则,现将划归企业部分人员的政策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划归企业除名人员的政策处理意见

1.对本人打报告要求除名以及因旷工、涉法而除名的划归企业人员,因事实依据清楚,不列入政策处理范围。

2.因不交管理费由企业打报告并除名的划归企业人员,按进厂到发文离厂时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工作时间在30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年250元一次性计发;工作时间在20-29年的,每人每年230元一次性计发;工作时间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年210元一次性计发。

二、在嵊政〔2001〕131号文件下发前,企业转制、歇业时作过一次性经济补偿或领过生活安置费的划归企业人员,如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在厂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按每月30元标准一次性缴足十五年养老统筹金,达到退休年龄后,给予每月260元的养老统筹金,增长机制不变。

三、工作步骤

1.由乡(镇)、街道对上述涉及到的划归企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分门别类,造出清册。

2.经乡(镇)、街道核准后的划归企业调整人员清册,报市划归企业政策调整协调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比例统一核拨资金。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划归企业人员,在领取补偿资金后,本人须与乡镇(街道)签订好有关协议。

3.部分划归企业人员政策处理的补偿金按市财政和乡(镇)、街道各二分之一的比例分摊。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补充意见  通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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