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优[2008]03号
关于准予嵊州市长乐镇开元小太阳幼儿园注册登记的批复
嵊州市长乐镇开元小太阳幼儿园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嵊州市长乐镇开元小太阳幼儿园注册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嵊州市长乐镇开元小太阳幼儿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条件,准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嵊州市长乐镇开元小太阳幼儿园注册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嵊州市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嵊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嵊州市长乐镇开元小太阳幼儿园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
学校的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应报我局备案。
此复
嵊州市民政局
主题词:民政 民非 登记 批复
嵊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