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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通知)
嵊市委办发〔2008〕34号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放安全生产社会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
补 充 通 知
有关乡镇、街道,市级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扩大中心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管理权限,大力推进中心镇发展,现就安全生产社会管理方面有关事权下放补充如下:
一、安全生产检查权;
二、对现有危险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紧急处置权;
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责令整改权;
四、依法接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关于明确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08〕6号)文件中规定下放的安全生产社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权继续执行。请市安监部门与相关单位及时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下放的安全生产社会管理有关事权的落实和实施,促进中心镇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8年4月11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事权下放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