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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林业局文件
嵊林[2008]21号
关于对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实行限额经营利用的通知
各宾馆、酒家、饭店及野生动物经营户: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之规定,对我市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实行限额经营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内从事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均须到市林业局申办《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凭证依法经营。
二、对已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经营户,到市林业局作一次年审。
三、申办和年审时间为二○○八年四月七日至四月二十七日。
四、按照《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经营户都必须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对无证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之规定,给予依法处罚。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林业 野生动物 经营利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