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普 [2008] 31 号
关于做好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中心幼儿园: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教育厅、交通厅、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06]137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嵊政办[2006]19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市目前幼儿园接送车不规范,交通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的现状,特对我市幼儿园接送车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幼儿园接送车的管理
(一)取消(在园幼儿200名以下的)幼儿园接送车
为确保幼儿交通安全,防止幼儿上下学接送交通事故发生,从2008年9月1日起,除有200名及以上在园幼儿的幼儿园外,其他幼儿园不得再使用各种幼儿接送车辆,幼儿上下学提倡家长接送。对不符合条件仍然使用的,公安、交通、教育、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将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幼儿园不规范接送车。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要与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及运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动,从严查处一切违规接送幼儿车辆。对违反规定接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接送;对责令停用但仍在接送的,市教体局将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对发生事故,实行责任追究,直至依法追究当事人司法责任。
(二)规范(在园幼儿200名及以上的)幼儿园接送车
在园幼儿200名及以上经局批准的幼儿园,原则上可以配备接送车,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要立即制订措施,做好幼儿园接送车的相关工作:
1. 立即摸排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的接送车情况。对辖区内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和经审批、未经审批幼儿园的接送车登记造册。
2. 做好幼儿接送车规范管理的宣传工作,除要召开好幼儿园负责人会议外,还要向幼儿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对幼儿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协调社会关心重视幼儿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详细的幼儿接送工作方案,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接送查验制度,于5月底报中心学校和教体局普教科。幼儿接送的车辆、驾驶员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参照省公安厅、交通厅、教育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相关要求,于8月30日前办理好幼儿接送车审批手续。
4. 禁止跨乡镇接送幼儿。要确定专人对辖区内幼儿园接送车的监管。实行一月一报制,发现违规接送的必须及时制止和处置,如无法处置的要及时报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教体局。
5.在园幼儿200名及以上的公办幼儿园的接送车纳入中小学“五项工程”的管理中。
二、坚持就近入园原则
根据全市行政区域划分,嵊州市范围内幼儿入园原则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所辖区域实行就近就地入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所辖幼儿园招生首先必须满足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居住或为本乡镇(街道、开发区)户籍的幼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乡镇(街道、开发区)内的施教区地段。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重视幼儿接送车规范管理后辖区内幼儿的入园问题,要按幼儿园网点布局方案,加大网点幼儿园的建设力度,为幼儿就近入园创造条件,幼儿上下学提倡家长接送。要密切关注非法办园现象的重新抬头,凡是因取缔接送车而乘机进行非法办园行为的,必须从重从严进行处理。
三、切实加强内部管理
各幼儿园要制定交通安全教育方案和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多形式多途径地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到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使幼儿了解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幼儿不乘载货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不乘无牌无证车辆及报废、拼装车辆;不乘超员车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凡幼儿园组织春(秋)游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就近,原则上一律徒步出行,如确实需要用车,必须报教体局和公安局批准,切实保障幼儿交通安全。
附件:1.《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文件对学生接送车相关要求
2.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接送车辆审批表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交通局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文件对学生接送车相关要求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 标志牌。
(二)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三)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建议增加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只能从事学生接送,如发现擅自从事其它旅客运输业务,收回“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严禁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六)客运企业或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附件2: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接送车辆审批表
学校名称 |
盖章 | |||||
接送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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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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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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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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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员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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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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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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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参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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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安全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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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交通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教育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标志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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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车辆性质”为“专业道路客运车辆”或“接送学生专用车辆”,是“专用车辆”还应注明是学校自备客车还是社会力量购置车辆。 2.审核时要附: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检测报告、保险、协议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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