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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庭镇人民政府文件
金政〔2008〕20号
金庭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各片、办: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金庭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金庭镇人民政府(企业化运作政府主体参照执行)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交易对象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对象(即合同乙方)根据《招投标法》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确定。预算工程款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确定,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进镇招投标中心交易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原则上应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较小的项目除外。
四、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性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代表业主签字;重大合同由分管领导和镇长联签。合同一式五份,一份交镇长,一份交财办,一份交施工方,二份由分管领导及职能办公室保存。
五、合同履行。分管领导应代表甲方负责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聘请监理,签订监理合同(较小项目除外);负责增减工程量的确认,但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预算超过20%的,事先应向镇长及时汇报,并经相关决策程序决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工程款支付按照合同规定并执行大额资金集体决策规定。
六、竣工决算和审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审计,工程决算由负责该工程的分管领导组织,工程审计由镇财办组织。
七、合同档案管理。除较小的工程项目外,每一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将下列材料存档备案:①工程项目图纸;②工程预算;③招投标文件;④合同文本;⑤增减工程量审批表;⑥增减工程量联系单;⑦工程决算;⑧监理报告;⑨审计报告。上列材料(除合同文本外)一式二份,一份交财办建档,一份由职能办公室存档。
八、合同台帐管理。财办应制作合同台帐及工程项目合同一览表,定期报镇长审阅。
金庭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